现在,立宪会议的各方在建立这种制裁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权衡它的利弊。它至少有两个弊端:一是由税收所支付的维持机构的费用;二是对代表的公民的自由构成的某种危险,这种危险可以由这些制裁将错误地干预公民自由的可能性来估量。只有当这些弊端比由于不稳定而丧失自由的弊端更小时,一个强制机构的建立才是合理的。假定情况是这样的话,那么最佳安排就是使这些危险减少到最小程度的安排。显而易见,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人们按照法律原则公正地、正常地执法时,对自由构成的危险就比较小。当一个强制机构是必需的时候,确切地规定这个机构运行的方向显然是十分重要的。公民们如果知道什么事情要受罚,并知道这些事情是在他们可做可不做的能力范围之内的,他们就可以相应地制订他们的计划。一个遵守已公布的法规的人不必害怕对他的自由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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