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核定各子分公司日常留用的现金余额。
4.内部银行方式
内部银行是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进行企业或集团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设立内部银行是把一种模拟的银企关系引入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中,内部银行成了结算中心和资金监控中心。该种方式被一些大集团公司采用,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增强企业的灵活性。
5.财务公司方式
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除经营抵押放款,还兼有外汇联合贷款、包销债券、不动产抵押、财务及投资咨询等业务。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是在集团公司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作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而设立的,所以,它还担负着集团公司的理财任务。
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企关系引入集团资金管理中,使得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权,可以自行经营自身的现金流,对现金流的使用行使决策权。集团公司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现金流使用和取得,而是建立在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基础上的约束关系。